尽管售假的主要是在淘宝网上卖货的商家,尽管淘宝网声称,去年一年共处理侵权商品1400万件,淘宝还与6000多个品牌商、权利人联手,直接从网页上删除的侵权商品就达571万件。但是,出现如此之多的侵权商品,淘宝网还是难辞其咎。
比如有专家指出,淘宝如果给那些能提供真货凭证的商品加权(即更好的排名和展示)自然就能将假货打压下去,关键问题是,淘宝网目前的商业规则是保证金交得多,竞价高的商品加权。这就在客观上放纵了侵权商品的泛滥。
再比如长沙的消费者刘乐真在购买了参与淘宝网消费者保障计划的皮包后,经湖南省技术监督局鉴定后为假货,淘宝网却要求消费者先退货,拒不履行其承诺的“先行赔付”责任。
又如在衣恋公司遭受侵权一案中,淘宝公司仅应要求删除侵权商品信息,但未对侵权者采取限制发布商品信息、扣分,直至冻结账户等处罚措施,致使侵权者继续发布侵权信息。甚至,淘宝上相当一部分买家是“知假买假”,而淘宝网则对这种行为纵容,“淘宝关心的只是买家的喜好和利益,如果买家不介意甚至喜欢购买假货,他们也不会有意见。”难怪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近日将包括淘宝网在内的部分中国企业列入年度“恶名市场”名单,认为这些企业助长假冒和盗版产品的销售。
不过,我们更应当看到问题的另一面,淘宝网这些售假行为之所以能得逞,实际上跟我们的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并不健全,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清有极大的关系。目前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仅见《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太笼统,太多空子可钻。对于电子商务来说,其一,不仅涉及卖家、买家与淘宝网这样的电子商务平台,还有电子商务中介机构,如认证机构、支付担保机构等,他们的权利义务该如何界定呢?其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仅仅是在接到通知后采取删除等措施,那对它的责任是否要求太轻?其三,淘宝网在法律上地位不清,也是诸多纠纷的根源。正如有学者所提到的,诸如淘宝网承担的是类似房地产中介的经纪、居间角色,还是类似百货商店的销售渠道角色,抑或仅仅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因为,不同的角色,它所承担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买家可主张的权利也是不同的。如何确定淘宝网的法律地位,并根据网络的特点给它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比如在事先如何进行监管卖家等义务,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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